问题 | “人类幼崽与威震天”的合影被擅自公开?!婴幼儿肖像权如何受保护? |
释义 |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侵害婴幼儿肖像权的案件,一起来看看吧~基 本 案 情 小P系一名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黄某系某视频平台用户。2021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黄某发布了三段以“人类幼崽与威震天”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段视频中出现了小P父亲使用婴儿背带怀抱小P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小P的面部形象;第三段视频内容与第一段视频画面相同,但小P及其父亲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期间,小P父亲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黄某在表示已经删除了前两段未打码视频后,继而发布了第三段打码视频。以上三段短视频经小P父亲向该视频平台投诉后,均已删除。小P父亲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小P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恶意丑化、污损小P肖像,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该视频平台向小P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黄某辩称:案涉视频均以北京环球影城威震天表演者为主,其未在案涉视频中加入任何个人评论,不可能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小P造成不良影响;关于打码视频,系其使用视频编辑软件中的贴纸功能,用软件自带的卡通贴纸模板遮挡住与威震天互动的观众,达到无法辨认出特定某人的效果,其在编辑和发布过程中没有任何恶意;且在视频平台收到小P父亲私信后,已第一时间删除了案涉视频。鉴此,不同意小P诉讼请求。 争 议 焦 点 黄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P的肖像权。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该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小P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P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P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原告小P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1小P依法享有肖像权法律保护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该纳入法律保护的肖像的范围。本案中,黄某发布的两段短视频含有小P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小P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关于第三段案涉视频,虽然黄某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因该打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打码视频已经通过网络传播,故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过对比未打码的视频,能够确认打码视频中的肖像为小P,故小P对该视频打码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2本系列案的法律适用首先,黄某在未经小P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于视频平台公开上传了含有小P肖像的两段短视频;其次,在该视频平台根据小P父亲的投诉做了下架处理,且小P父亲已经与黄某沟通删除案涉视频事宜后,黄某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段案涉视频,还对小P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污损小P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黄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名粉丝数逾千人、作品200+、获赞5万+的视频发布者,其不应不知道使用大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具有的贬损意义。鉴此,黄某发布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法 官 说 法 法官 朱晓瑾 婴幼儿作为特殊人群,同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婴幼儿的肖像。婴幼儿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其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其肖像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肖像权人为未成年人,制作、使用、公开该未成年人的肖像,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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