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2.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1)二者的客体不同。保证期间是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2)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保证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保证期间的特征 保证期间有如下特征: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保证期间有如下几点法律意义: 1.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