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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退回补侦还能取保候审吗
释义
    能,只要符合取保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取保候审期间有什么规定要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有以下这些规定要遵守: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几次
    一个案子一次。
    批捕前均可以申请,法律没有规定次数,是否批准看案情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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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