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明商标的特点: (一)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要求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四)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一、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1、主体条件: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3)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二、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是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