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如何行使? |
释义 |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特征。留置权人应约定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留置财产后应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数量或价值应适当,不可分性意味着留置权人可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享有占有、收取、使用、偿还请求和优先受偿等权利,应履行保管、不擅自使用留置物和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如何行使 (一)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四)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二、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一)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二)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三)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四)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五)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六)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七)无妨碍留置权 三、留置权有哪些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留置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义务;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结语 留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留置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并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民事责任。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应当适当,且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为避免纠纷,留置权人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而是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拍卖行变卖。留置权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债权人占有动产、牵连关系、履行期等法律特征。留置权人享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同时应履行保管留置物、不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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