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个人雇佣关系应该找什么部门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属于个人雇佣关系应该找什么部门 私人雇佣关系的规定是: 1、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受相关法律的约束,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对于雇佣关系,应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雇佣关系主要依据是: 1、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2、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3、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三、雇工合同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雇工合同纠纷找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劳务合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强制性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经济的相关法律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7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直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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