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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患者离婚后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释义
    精神病离婚需给抚养费吗?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指导意见,间歇性精神病人需承担抚养费,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不需承担。抚养费数额应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者一般为收入的20%-30%,负担多个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无固定收入者,可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具体情况需综合考虑。
    法律分析
    一、精神病离婚要给抚养费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发病的时候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抚养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承担抚养费。即使承担抚养费,数额还与负担能力有关。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答的,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他在不发病的时候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承担抚养费;如果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精神病离婚的抚养费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发病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承担抚养费;而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承担抚养费。即使需要承担抚养费,具体数额还要考虑负担能力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因此,对于精神病离婚的抚养费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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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