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坚持全覆盖、无遗漏原则,确保如实、高质量完成清理排查任务。一是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信息梳理并登记造册,其他人员也应就此次专项清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如实登记报备。二是加强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中心沟通联系,依据公安机关出入境中心提供的已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持证及出入境记录情况进行校对、查漏补缺,积极配合做好新增、撤销、更新备案人员信息录入工作。三是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局办公室人事保管。凡领取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办理。四是严肃纪律要求,党员干部要把此次专项清理作为对党忠诚的“政治体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坚决杜绝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同时要严守保密纪律,防止数据外泄。对敷衍塞责、瞒报、漏报的,将视情况予以追责问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