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
释义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额35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后,还可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奖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按月奖金是每月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合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税前工资-3500-社保费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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