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
释义 |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与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 一、构成劫持航空器罪还有权会见辩护人吗?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嫌疑人有权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9、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二、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死刑后执行流程有哪些?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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