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次数: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行为)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拆迁住房在拆迁期间内可提取一次)。)(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三)租赁商品住房的(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期偿还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五)支付物业费的。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也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结婚证;(3)身份证;(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2)身份证;(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法律依据】: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一条 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