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 公积金 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 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 拆迁 安置房 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 拆迁补偿 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