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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诈骗罪中的欺骗要素
释义
    诈骗罪的主旨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行为人必须采取欺骗手段,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且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行为才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法律分析
    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想受骗者表示某种虚假的事项,我国刑法解释论上习惯于采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述。所谓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事实,一鞥可以是部分的事实;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可以由行为人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如果行为人提出的所有事项全部具有真实性的话,则不成立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所谓的“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告知对方对方真实的情况,而使对方继续陷入认识错误,当然,这要以行为人负有告知对方真相的义务为前提。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须是使受骗者产生于客观真实不相符合也即认识错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欺骗手段,但不具有此种性质的话,也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比如,甲偷偷地翻墙溜进剧场而观看了梅兰芳先生的某场演出的话,也不够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当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还须注意的是,由于诈骗罪侵害的是财产法益(这从立法者把诈骗罪放在侵犯财产罪中可以得以证明),所以,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还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这就是说,尽管行为人客观上也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但其内容不会使对方作出某种财产处分行为,便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因此,即使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行为,但如果不是使对方基于该错误实施交付或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就不能说该行为是作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欺骗”行为。比如,某甲到一商店里,装作挑选香烟的样子,乘售货员不注意或转移售货员的注意力,而把名贵香烟占为己有的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应成立盗窃罪。最后还应指出的是,由诈骗罪的特定的逻辑构造所决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不会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至于需要存在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以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为已足。论及至此,我们可以说,诈骗行为的本质就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或强化认识错误并基于此等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结语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并可有或无证据支持。隐瞒真相是指故意不告知对方真实情况,使其陷入认识错误。欺骗行为必须导致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且涉及财产处分。因果关系是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关键。综上所述,诈骗行为的本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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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