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夫妻一方对债权人的主张提出属于配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抗辩时,法官在审理时可以区分对内对外两个关系来看待。在对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看它是否用于家庭生产或生活,而是看它的形成时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哪怕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对夫妻有财产约定的事实是明知的除外。这个除外条款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来承担。但在夫妻关系内部,如果欠债一方要求配偶共同承担所欠债务,必须要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夫妻共同偿还了债务,未欠债方也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