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城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防城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防城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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