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 行政处罚 ;何时被 羁押 ;何时被 取保候审 ;何时收到检察院 起诉书 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律师 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 诉讼 参加人( 公诉人 , 辩护人 )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 证据 ;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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