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捕为啥一直让待派出所? |
释义 | 拘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如果被拘捕了,只有家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拘捕的时间不会超过三天,在刑拘期间,如果当事人洗清嫌疑或逮捕的证据不足的,就会被释放或取保候审。自被采取强制举措之日起,当事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一般侦查刑拘最长时间37天,如果37天之内未批捕,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建议家属及时委托专业人员帮助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举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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