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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普票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主观:
    


    对于学生、职员来说,时常都要可能进行购买公用品的情形,此时若想得到保险,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就时常情况来说,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以及普通发票,且开具发票是需要纳税的,不同的税种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一、什么是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
    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二、普通发票税率有几种?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09-1-1以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6%;2009-1-1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此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
    (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7%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销售货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按17%计算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2)销售货物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按3%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按3%征收增值税。
    三、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1、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3、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4、开具红字发票。
    ①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③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5、普通发票的临时开具。
    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6、丢失发票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个人而言,开具的发票一般都是普通发票,需要按照税率进行纳税,那么,普通发票税率有几种?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对于需要报销的发票的开具,是需要符合规范的,且必须真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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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