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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法法院由谁签发搜查令
释义
    民诉法法院由谁来签发搜查令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若是警察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搜查令,可以进行搜查吗
    普通情况下,我国法律是禁止随意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执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必须进行搜查的,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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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