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释义 | 处理一般采用以下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起点: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期。其依据是《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较轻,双方可以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通警察发行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从事故发生日起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2、《交通警察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警察部门的调停不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必要手续,但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书的,法院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后,一般警察部门将在30天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从1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结束书》送达之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调停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申请调停,也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不能调停的话,交通警察部门会发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结束书,当事人从收到这个结束书之日起,从1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4、治疗结束之日。对于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况,什么时候医疗结束,医学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所以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不能定义具体的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以障碍评定日为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之一。然而,虽然残疾评估的日期已经确定,但一些受害者已经接受了内固定手术。残疾评估时尚未进行第二次手术。 5、事故司机逃跑,上述时间后明确的,从确定车辆所有者、实际支配者和事故者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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