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一重罪和数罪并罚的区别 |
释义 |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而一重罪处罚就是指选取其所犯罪行中较严重的来对其进行量刑。也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罪名是什么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二、数罪并罚啥意思?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三、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怎么区分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区别是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择一重罪是选择所犯的罪要承担的处罚中最重的一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是报应刑思想的产物,机械地实行一罪一罚,数罪数罚,表面上公正,实际上有刑罚过苛之弊。尤其是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方法来说,不存在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即使对于有期限的自由刑来说,绝对并科,导致刑期远远超过人的自然生命,因而变得毫无意义。 从一重罪处断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几个不同的罪名,或者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时,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的一种量刑原则。即数罪中法定刑不同时,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进行处罚。处理想象竟合犯和牵连犯时的量刑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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