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贴现应提供哪些资料 |
释义 | 所需材料 (一)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审合格的(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卡及密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加盖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第一联。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规签发的、要素齐全、尚未到期、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九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第二十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第二十一条、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第二十二条、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第二十三条、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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