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则上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
释义 | 债权,是指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按传统债权理论它包括契约债权、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它是以有价值之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制约,以实现经济关系的确定化。但是,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发生的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等投资关系所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有二:一是此种关系具有恒久性;二是为建立信用观念之需,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此关系存在,此请求权就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已罹时效时消灭的不是债权本身(原权)而是其救济权,即公力救济的权利。有人认为,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诉讼时效目的原则上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使权利人因此取得权利或受益,若适用诉讼时效则无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接受的法律规定。本人认为,该观点混淆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已罹时效的法律效果概念。前者指因何种权利怠于行使应罹于时效,外延要宽泛:后者限于罹于诉讼时效消灭何种权利,外延较窄,仅限于公力救济权利,即我们常说的胜诉权。正是因为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才使债权由正常状态(受公力救济状态)转化为自然状态(不受公力救济状态)。 一、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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