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二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存在着一些法定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