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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辞退员工有几种方式?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单位辞退员工。
    2、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
    3、单位合法辞退员工。
    在不同的情况下,对被辞退员工做出的补偿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在违法辞退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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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