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个人外汇的处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个人违反外汇管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10%至30%的罚款。 2、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第三条 对套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 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 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 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二、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 第五条 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 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 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 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 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 、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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