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收养子女可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如果子女有赡养其亲生父母,那就可以继承亲生父母遗产,如果子女没有进行赡养义务则不继承。在一定的情况下,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并同时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取得收养人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可以得适当的遗产。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情况,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应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地说。这就是说,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养女断绝关系后还能继承房产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养女与养父母断绝了关系的,是属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解除收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消失,是没有继承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原则上,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与事实上的解除。因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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