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投标是否受到分公司失信的影响 |
释义 | 分公司不能参加投标,因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分公司才能投标。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能由总公司代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分公司不能参加投标,因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且该分公司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投标。分公司要投标,必须要有自己的法人,且拥有该法人名义的企业资质,意思就是应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公司,而不能用母公司的任何东西参与投标。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分公司失信对总公司投标的风险评估 分公司失信对总公司投标的风险评估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当分公司失信时,总公司的投标活动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首先,分公司失信可能导致总公司的声誉受损,使得潜在客户对总公司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减少了中标的机会。其次,分公司失信可能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导致总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面临更多的审查和限制,增加了投标的难度和风险。此外,分公司失信还可能导致总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变得紧张,影响到投标项目的合作和协调。因此,总公司应该对分公司失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轻潜在的风险。 结语 分公司的参与投标必须遵循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则。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相应资质的分公司才能投标。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失信可能给总公司的投标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包括声誉受损、监管机构关注、合作伙伴关系紧张等。因此,总公司应全面评估分公司失信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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