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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下: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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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