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规定,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但未正式收养的养子女无继承权。只有为继承香火而过继的儿子有继承权。为继承香火而过继的儿子有继承权。养父或养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没有形成正式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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