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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
释义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如下: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出资瑕疵承担的责任: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有很多,股东对公司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能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应当及时补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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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