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犯罪数量持续增加、刑事诉讼成本不断攀升,人们开始对当时的刑事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开启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运动兴起,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刑事和解、协商性司法等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不断涌现。进入21世纪以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开始实践并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肯定;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的刑事诉讼程序简化运动方兴未艾,推动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速裁程序的确立和完善,并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新的制度和程序,被我国学者概括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 然而,学者们对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多分歧。首先,在名称上,有的学者称其为合作性司法,有的称其为合作式诉讼,还有的称其为协商性司法。其次,在把握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的特点时,有的学者强调合作,有的强调协商,还有的强调放弃审判。再次,对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的定位还不够清晰,其究竟是一种制度、行为抑或程序,学者们的表述不尽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虽然初具雏形,但其体系化建构还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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