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捡到被遗弃的孩子后,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确认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发现孩子的人也不能直接收养,因为孩子将会被送到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如果还想收养那个孩子的话,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满足收养孩子的条件,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后,需要收集整理好以下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5、个人健康检查证明; 6、根据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是弃婴就要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等。 收养弃婴的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捡到被遗弃的婴儿自己抚养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