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确立的办学宗旨、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具体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组织实施。学校的这一项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授课、统一考核、考试等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学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组织招生工作及办理招生的具体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