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释义 | 一、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已经有下列情形被界定为“其他”: (一)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淫秽刊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或者非法经营10吨以上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时期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从相关司法实践来看,还有下列具体情形被法院判决确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一)买卖、介绍承兑汇票交易,获取利益的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培训机构以总部名义在各地设点,但在设点处未能办理全部合法手续的,收取培训费的行为; (三)买卖人类骨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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