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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异议案件陪审员能否参加合议庭
释义
    能。执行合议属于审判权的延伸,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部分审判,应当可以参加部分执行合议。一些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够参加执行合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执行裁定书可见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已经相当普遍。
    一、案件重审如何走流程
    案件重审流程如下: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设置新的案件编号。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依法监督一审案件的结果,是一审案件未生效的判决依法发回重审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是判决文件是否生效为依据。经过二审,重审案件意味着在审理程序中接受案件。因此,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案件重新立案编号,并根据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反映重审过程,不需要反映在案件编号上,可以反映在重审文件中;
    2、发回重审案件,立案后,送达的文件不得按照初审案件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则应根据初审案件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告知对方。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立案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法庭传票;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开庭与合议庭的区别
    合议庭和开庭的区别主要在于形式上。开庭审理主要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合议庭则是临时组成的,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
    一、关于立案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二、关于送达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三、关于审判组织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五、关于质证及庭审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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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