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后,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进行物品清单的确认和签字,确认其调配和数量,以便在租房期结束时进行核对。房屋租赁到期时,如果租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租赁人应当将租赁期间放置在房屋内的设备、器具等物品全部退还给出租人,保证出租人的财产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卖出租人的物品。倘若租赁双方没有就退还物品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租期使用和管理租赁物,并按期缴纳租金。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修理费用由租赁人负担,但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或者出租人原因需要修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动产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划分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代为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拥有承租物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和管理承租物,保护承租物,按期缴纳租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物权人应当保护物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