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裁定可以上诉 |
释义 | 一、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2、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3、不予受理的裁定; 4、驳回起诉的裁定; 5、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6、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7、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三、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1、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发表的书面意见,即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当如何处罚的决定。 2、裁定: 法院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事体问题作出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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