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债权凭证变更登记的情形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一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 二、债权凭证注销登记的情形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二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三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五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