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故报告需要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