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专利法》 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申请在提交之后 不得再增加新的技术内容,这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这是因为:如果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内容,那么,技术内容将不断更新,这种修改 将没有止境,而且增加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日被提前,这使得公众无法知道确定的专利内容。 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有两种: (一)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