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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规定
释义
    1、众所周知的事实。指的是在肯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2、自然规律或定理。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要求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如石头的风化。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的要求下已被反复证明隶属肯定变化经过的必然联系。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是指法院根据已知的事实,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法律限定,而作出的事实概然性的推断。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证明推定不能成立的,推定无效。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指法院的奏效裁决就某些事实问题作出过认定的,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当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律认定的除外。
    5、已为仲裁组织的奏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效果同上。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效果同上。
    7、自认的事实。指的是,当事一方提议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的,不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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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21: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