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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三)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用益物权则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
    (四)准物权一般不能自由转让,但用益物权可依法自由转让。
    (五)准物权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但是用益物权的行使却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
    一、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专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享有,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相比于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居住权不仅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还具有排除妨害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居住权是人役权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人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只能由特定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或者由他人继承,其流通性和继承性受到极大限制。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目的是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性质。居住权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具有人身专属性、终身性和无偿性。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突破了居住权的无偿性,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居住权有偿取得和特定期限,亦可以约定居住权可以对外出租,丰富了居住权的权利义务配置。
    二、关于破产物权优先于债权吗
    是的,这是由于: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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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