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对拒执罪不立案的原因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 4.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办案单位之间对拒执罪的理解存在分歧; 6.办案单位之间协调不畅; 7.执行参与主体问题突出; 8.执行案件存在瑕疵。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