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家人遇车祸8人死亡肇事客车方赔214万 |
释义 | 2008年1月28日凌晨,孔生明一家九口从广州自驾轿车回江西老家,开到江西省宁都县境内时,一辆大客车从对面开来并与轿车碰撞,孔生明一家有8个人死亡,女儿孔兰受伤。经交警认定,大客车与小轿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2008年6月份,82岁的孔令文夫妇、孔兰以及孔令文的两个未婚孙媳的父母等将客车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司机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思明区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损失共计218万元。 这是一场惊动公安部的特大车祸,孔家三代八口同时丧生。获悉,一审法院日前判令客车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连带赔偿214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交强险项下的保险理赔义务,有关商业保险合同的理赔应另案处理。当事人阿华是阿春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应当由雇主阿春承担赔偿责任。 阿春还承认肇事客车是向厦门某服务公司承包,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但每月要上交利润。因此,阿春是客车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公司作为客车车主,将车辆承包给阿春,并且从阿春的承包行为中获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春又与老乡小肖签订《2008年春运包车协议书》,证明小肖是客车的包车人,同样从客车运行中获利,所以小肖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损失情况,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共计463万余元,因为小轿车与客车负同等责任,所以被告方只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部分,最后被告方需要赔偿214万元损失。 一、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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