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 一、原理:继承人应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法定承受被继承人的合同地位 二、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也包括消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喝应当缴纳的税款) 三、限定继承规则: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但该清偿有范围限制,即以继承的积极遗产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