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归属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捕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捕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