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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义务是什么
释义
    (1)委托人的义务
    1)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按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出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受托人的义务
    1)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技术,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价值能在商品的流通和交换中表现出来,因此,也应允许在技术市场上实行等价交换,进行有偿转让。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因此,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必须如实向对方介绍自己的情况,并互相了解对方科学技术力量,技术设备状况和经费来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做好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条件成熟后再签订。
    一、对技术开发合同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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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