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与技术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区别在于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传递专业技术知识的主观愿望。 2、承揽合同主要由《民法典》来调整,基本不会涉及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而技术服务合同除了受到《民法典》调整之外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所以这类合同的纠纷与技术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取得定作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承揽人不能独自完成的时候,往往会与他人合作完成,这就使的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定作物交付、质量或酬金给付环节上,而更多的是承揽人之间受领酬金之争。在发生这类纠纷时主要是依照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 一、加工承揽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吗?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所以说加工承揽合同是属于《民法典》上所规定的合同之一。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二)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三)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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