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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释义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
    2022年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怎样体现
    1、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的则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相信大家都很少听到主张债权这个词吧,不过它又的确普遍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我们要讲的法律知识就是有关这个的,重点是解析清楚它时效性方面的相关知识。
    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
    (一)提高认识,坚定控制不良应收账款的决心。
    良性的资产循环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资产变现困难形成大量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收账款,已逐渐成为企业破产最常见的原因,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银行商业化运作的逐步到位,这种趋势必将进一步发展。
    不良应收账款不仅能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且会危及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鉴于这种情况,企业要提高对应收账款管理的科学认识,把不良应收账款控制到最低水平。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控制不良应收账款的制度保证体系。
    一是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即具备什么样条件的建设单位才能达到可以垫资的信用标准和条件。
    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单位付款方式、归还办法、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三是要建立应收账款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并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指标和业绩及离任审计的考核指标。
    五是要建立应收账款分析制度,分析应收账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三)实施全过程控制,防止不良应收账款的产生。
    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应主要控制好两个阶段:
    一是项目的竞标签约阶段,要对业主的品质、偿还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分析其宏观经济政策,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作出是否垫资的决策。
    二是项目的履约过程,项目的履约过程必须建立收款责任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员,按照合同及时敦促业主履约并关注资信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对内部履约的情况,如质量、工期、结算等是否按合同规定,通过分析,对于有不良趋势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防止发生变相的垫资。
    (四)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
    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盲目投资和政府性工程,使施工企业业已形成了大量的应收账款。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大对应收账款清欠回收工作的力度。
    制定相应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对已发生的正常应收账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单位负责人的分配协调下,有区别、有重点地开展清欠工作,加强对账,力争尽快回收资金;
    对不能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加大清欠力度,采取以物抵债、让利清收等措施强行收回;
    对已生成多年的坏账,经多次清欠无结果的,可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清账提成的办法;
    对那些有一定偿还能力,对归还欠款不重视、不积极,并以种种借推托不还的债务单位,应适当采取诉讼方式,以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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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00:39